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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地税发[2000]100号 发布日期:2000-07-12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司法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适应我省律师事务所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针对目前全省律师事务所还没有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人员尚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加强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税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配合
  各级地税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摸清本地区律师事务所的户数、组织形式、规模大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并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换信息,定期核对有关纳税资料,共同做好对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大税法宣传和培训力度
  考虑许多律师事务所改制、组建时间短,对税法知识了解匮乏的实际情况,各级地税、司法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的力度,让办税人员及时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法规,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办税能力。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针对目前我省律师事务所没有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尚不能真实核算各项费用支出的实际,经研究确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我省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0%(青岛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执行。
  四、加强发票管理
  企业收入是正确计算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依据,为使各律师事务所真实反映各项收入,自2001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范围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取得律师服务收入时,必须向接受服务者开具山东省××市(地)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并如实申报纳税。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地税、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时申报纳税或有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地税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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