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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津国税所[2000]63号 发布日期:2000-07-05时效性:无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对确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同时促使企业要限期建账核算,并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已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也要照此办理。
  二、今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和已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的重新鉴定工作限于7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局备案。从明年起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三、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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