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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商管理系统的信息咨询服务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地税函[2000]178号 发布日期:2000-06-27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函[2000]93号]文收悉,为支持我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系统建设,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现将工商管理系统信息咨询服务收入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在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方面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全额就地缴纳营业税。
  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以独立核算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按照上述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服务专用发票是唯一的收费合法凭证。有关发票管理问题要严格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协作搞好户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缴纳的各项税收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入库。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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