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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0]114号 发布日期:2000-06-26时效性:无效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鲁地税征函字[2000]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分公司”)在青岛市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所使用的发票,由青岛分公司财务部统一到地税一分局办理领购手续。对其在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开展保险业务所使用的发票,青岛分公司应单独记录。
  二、青岛分公司所属平度支公司、即墨支公司、开发区支公司及胶州支公司所使用的发票,由各支公司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到青岛分公司财务部领取。青岛分公司财务部在核发发票时,要将核发发票的种类、数量、字轨、起讫号码等内容认真登记在《发票领购簿》上。各支公司领回发票后,应持《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按照省局的要求,各种发票上均使用光致变色油墨,加印“山东地税”字样。
  四、对使用计算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青岛分公司财务部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按月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五、按照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的规定,平安保险公司所使用的各种发票的最终销售价格如下:
  1、保全补费发票每本10.80元;
  2、续期保险费发票每本10.80元;
  3、代理保险手续费发票每本12.00元;
  4、团体保险发票每份0.18元;
  5、续期保险费转帐成功发票每份0.18元;
  6、保险费自动转帐发票每份0.18元;
  7、续期保险费人工发票每份0.18元;
  8、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每份0.20元;
  9、投资连结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每份0.20元;
  10、续期保险费转帐发票每份0.22元;
  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鲁地税征函字[2000]9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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