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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云国税发[2000]142号 发布日期:2000-06-22时效性:无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和企业反映,企业购进货物委托货运中介单位代收,其取得由货运中介单位转交的铁路“货票”上的“收货人”并非购货企业本身,而是货运中介单位,由类似情况发生的铁路运费能否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要求省局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批示精神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对购货企业取得由货运中介单位转交的铁路“货票”上的铁路运费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一、购货企业与货运中介单位签定有委托代收货物协议书。
  二、货运中介单位将铁路“货票”(原件)转交给购货企业。
  三、购货企业能准确提供与铁路“货票”相符的购货发票和付款凭证。
  请遵照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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