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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开发营业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地税函[2000]153号 发布日期:2000-06-13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地询问有关技术转让、开发营业税减免的审批问题,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273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政字[2000]63号文件及省局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应按《山东省营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首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税申请报告表,并提供技术转让(开发)合同、发票、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从事技术转让、开发的单位还需提供技术贸易许可证。
  二、技术转让、开发营业税减免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层报市(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技术转让、开发营业税减免,目前仍按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由企业提报有关资料,经省地税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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