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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浙嘉地税一[2000]143号 发布日期:2000-05-23时效性:无效

各分局、市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浙地税一[2000]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所称的高校,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制高等院校。
  二、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需享受免征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照顾的,应由高校后勤实体或社会性投资单位,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填报企业减免税申请表,经主管税务分局核实后,报市地税局核准,方可享受减免税照顾。需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照顾的,应按《嘉兴市本级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浙嘉地税二[1999]170号)的规定,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税照顾。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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