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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审计、律师、税务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0]84号 发布日期:2000-05-09时效性:无效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针对目前会计、审计、律师、税务事务所(以下简称“四所”)在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全市“四所”纳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四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青地税发[1999]171号]实行。
  二、对“四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利润率(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0%-15%,由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予以确定。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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