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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进口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0]514号 发布日期:2000-05-07时效性:无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 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中国农垦集团华垦物资公司、中国林业物资总公司、总后勤部物资油料部、军需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公安部边防局:
  去年以来,国际市场化肥价格特别是磷酸二铵价格变化较大,为了使进口化肥价格管理适应市场形势变化,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改进中央进口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央进口钾肥的口岸交货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仍由我委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1.7%综合经营差率核定;对中央进口磷酸二铵、复合肥由实行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即由我委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1.7%综合经营差率核定口岸中准交货价格,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以口岸中准交货价格为基础,在上下 3%的浮动幅度内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地方进口化肥的口岸交货价格,由各地物价部门参照上述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公司)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代理进口化肥的手续费标准仍 按《国家计委关于进口化肥手续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4]2061号)的规定执行。
  三、国家分配给中农公司、中化公司以及军队、武警(含边防)、烟草、农垦、林业等部门的进口化肥配额,不论是否规定分配流向,有关经营企业都必须按规定及时向我委申报有关资料,核定磷酸二铵、复合肥口岸中准交货价格及钾肥口岸交货价格。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进口化肥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擅自突破国家规定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配合工商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厉打击以国产化肥冒充进口化肥销售、以低含量化肥充当高含量化肥销售等坑农害农行为。
  以上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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