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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福建移动通信电信业务专用发票”票样的通知

发文字号:闽地税征[2000]12号 发布日期:2000-04-29时效性:无效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增设《福建移动通信电信业务专用发票》(机外票、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移动通信电信业务专用发票》供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分公司在经营移动电话通信业务时使用,包括通话费、月租费、入网费及其他。
  二、《福建移动通信电信业务专用发票》式样全省统一,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
  三、《福建移动通信电信业务专用发票》套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企业发票专用章,由省局集中印制,各地(市)局向省局领购,县级地税局向地(市)局领购后发售给用票单位。厦门市“移动通信电信业务专用发票”由厦门市地税局集中印制,套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企业发票专用章。
  四、《福建移动通信电信业务专用发票》从2000年6月l日起启用,原使用的自制凭证可延用至今年8月份底止。
  附件:福建移动通信XX分公司电信业务专用发票(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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