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经营企业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厦国税征函[2000]5号 发布日期:2000-04-29时效性:无效

直属管理局:
  最近,我处接企业反映:我市一些经营粮食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能购买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原因是对厦粮管字[1998]第181号文第二条第一项的“一律使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执行不一。根据增值税的有关法规以及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该款(一)至(七)项所列情形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条第二款规定: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对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粮食经营企业,将粮食销售予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按照规定可以申请购买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以上通知,希照执行。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