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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林]场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琼地税发[2000]119号 发布日期:2000-04-19时效性:无效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批复的通知》(琼地税发[2000]20号)的精神,现对农(林)场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林)场场部区域划分标准问题农(林)场场部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区域为准。部分农(林)场场部没有规划批准文件的,由各直属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不在农(林)场场部的房产和土地,不属于征税范围,不论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或者自用,均不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职工居住房屋及土地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规定
  (一)对职工通过自建、房改、赠送等方式取得的房产和土地,属个人私有并用于居住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分配给职工居住的房屋及土地、应按规定征税。
  (二)对企业全部或部分出售职工住房产权并核销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再征收房产税。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核销固定资产原值的,应按规定征税,但考虑企业过渡时期的特殊情况,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各直属地税局审核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企业参与职工建房,双方各拥有一部分产权并分别核算的,应按规定分别征免税,如企业就全部产权作固定资产入帐的,应按全部房产征税。
  三、对农(林)场所属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等单位自用的房产及占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对农(林)场工会所属的文化宫、俱乐部等文化娱乐场所自用的房产及占地,属于专供职工举行文娱活动和进行文化教育使用的,可给予免税照顾;凡对外经营使用的,应按规定征税。
  五、对省农垦总局在农(林)场设立的公安分局和派出所,不属于农(林)场编制的,其使用的房产及占地免税;对农(林)场内部设立的保(公)安队属于企业编制的,其使用的房产及占地,应按规定征税。
  六、对在林区设立林业局或林业公司的,应按规定征税,征税区域为林业局或林业公司所在地的规划范围,没有规划批准文件的,由各直属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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