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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国税发[2000]20号 发布日期:2000-04-12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产损失的界定。
  财产损失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企业的坏帐损失,民事诉讼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各项财产的非常净损失。
  二、审批权限。
  为了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企业”年度累计申请处理财产净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由省局审批;年度累计申请处理财产净损失在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市地国税避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国税局审批。
  三、申报审批程序。
  1、“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国税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申请税前列支财产损失,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附送财产损失明细表、董事会决议、存货盘点表(或固定资产盘点表、坏帐损失客户名单一览表等)、注册会计师鉴定报告和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注册会计师鉴定报告要写明财产损失的资产原值和净值、财产报废收入和报废损失、财产净损失的数额。
  2、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资料后,应深入“企业”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然后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逐级上报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审批。
  3、主管审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上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4、主管审批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四、申报审批时间。
  上述申报审批资料报送时间,原则上应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年度内送达主管税务机关,特殊情况,事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延至次年2月底以前。主管审批的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收到手续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批复或答复。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关于财产损失税前列支问题,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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