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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事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浙价费[2000]119号 发布日期:2000-04-07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浙江省工商事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00年4月7日

  浙江省工商事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事务机构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商事务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商事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商事务机构,是指接受社会自愿委托,以中介、咨询等服务方式,独立从事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事务性服务工作,并实行有偿收费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工商事务中心、工商事务所、工商咨询服务中心等。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工商事务服务工作并有偿收费,也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商事务机构服务收费范围包括:
  (一)企业登记咨询:为企业提供名称预先登记查询及企业登记方面事项的咨询、指导。
  (二)登记资料查询:提供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三)企业登记代理代办:为企业提供从名称预登记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年检等工商登记过程中的政策咨询、有关材料的制作和登记工作的代理代办,包括代缴登记注册规费等。
  (四)代拟企业模式方案及可行性研究。
  (五)代拟文书:指为企业制作设立企业的章程、合同、协议及一般性文书、批文等规范性材料文书。
  (六)代办企业登记专项审批:指替企业代办在公安、卫生防疫、旅游、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专项审批手续。
  (七)受聘担任企业常年工商事务顾问。
  (八)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开展的服务事项。
  第五条 工商事务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企业登记的咨询、查询、代理代办等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其他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市、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杭州市区工商事务机构其他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商杭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后制定。
  企业登记咨询、企业登记资料查询、企业登记代理代办业务的基准价详见附表,上下浮动幅度为25%。
  第六条 工商事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服务,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或书面契约,明确委托事项、服务内容和范围及委托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金额。
  第七条 因委托方中途要求停止委托业务或提出有违国家政策法规的不合理要求而停止委托服务的,工商事务机构可按委托服务已发生的实际支出收取费用。
  工商事务机构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委托关系的,不得收取服务费。
  第八条 工商事务机构从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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