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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2000]51号 发布日期:2000-03-31时效性:无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高校后勤实体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区分应税与免税收入,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和申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高校后勤实体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单位,其流转税的免征需报经主管税务征收分局批准后方可享受;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按沪财农[1990]104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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