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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发文字号:厦地税政一[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3-28时效性:无效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最近,有一些基层局询问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建安施工企业采取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的当天。
  二、建安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未收到工程款的,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其实际收到工程款或取得索取工程款凭证的当天。
  三、本规定自2000年1年1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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