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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综字[2000]27号 发布日期:2000-03-24时效性:无效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人事部《关于申请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人函〔1999〕19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人事部在组织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时收取考务费,在组织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时向合格者收取合格证书工本费。考试信息卡(含答题卡)的费用应包含在有关考试费中,不再另外收取考试信息卡(含答题卡)工本费。
  二、上述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组织本地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三、收取上述收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和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费(含考务费)收入,专项用于支付命题及审查试卷人员酬金、试卷印制和运输费用、租用考试场地费用、监考和阅卷人员报酬;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收入专项用于证书印制、运输及发放过程中的有关开支。
  五、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费和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均属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分别纳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人事部收取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务费、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务费和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组织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时收取的考试费收入,除按本文规定交给人事部的考务费外,全额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分别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核拨给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六、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并按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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