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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地税所字[2000]96号 发布日期:2000-03-23时效性:无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中提出了一些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实行销售大包的,在核定销售包干费用时,销售人员的工资和资金核定在内。在核定工资基数时,不应包括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
  二、企业在转制过程中,转制后企业凡接收转制前企业债权债务的,对转制前企业发生的呆、死账、其费用可以在转制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接收转制前企业债权债务的,对转制前企业发生的呆、死账费用,转制后企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查补的增值税,在查补收入中包含查补增值税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在查补收入包含查补增值税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对亏损企业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可根据查补的所得税额确定适用税率。
  五、企业预提的银行贷款利息、劳保统筹和保险等预提款项,年终企业因资金问题无力支付的,其预提费用可在当年进入企业相关的成本费用.
  六、企业人员差旅费标准原则上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实行差旅费包干的办法。
  七、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将企业车辆变卖进行“车改”的,其公务用车以交通费等形式发给个人,其车改后车辆费用比车改前有所减少的,经方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八、企业为了节约费用支出,自建企业内部食堂,其招待费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的情况下,经方管税务机关批准,其在职工内部食堂发生的对外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九、新闻宣传部门自办的广告业务,在广告收入中提取的代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企业临时用工的工资支出,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实际临时用工人数后,其工资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内,可按实际支出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对纳税资料健全,外出经营手续完备外埠建安企业,其核算地附征率低于经营地附征率的,经营地税务机关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新办的企业(不含新办劳服企业),在计算安置下岗职工比例时,安置的待业青年不应计算在下岗职工人数之内。
  十三、对交通部门收取的过路费收入,凡没有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对集体林业企业在转制为国有企业前发生的财产损失,可以按照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报批处理。
  十五、对企事业当年发生的费用,本年应进未进应提未提的,在以后年度不得补提和税前扣除。
  十六、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租房屋收入,允许与租金收入相关的税金和费用后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七、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凡超过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标准部分,应按事业单位规定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支付的出租车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九、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民营科技企业发生的工资及劳务费用支出,属于支付给企业内部职工的工资,应按国家现行工资政策规定的标准扣除,属于给企业外部人员提供的劳务支出,可按实际支出劳务费用扣除,其它企业亦应按上述原则办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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