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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服务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地税函[2000]70号 发布日期:2000-03-21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增加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圉发票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服务的收费票据纳入税务发票监管范围,启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服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使用范围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对发行企业、个体管理服务卡及发展网员的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其他任何票据均不得作为收费结算和财务报销凭证。
  二、发票票样《专用发票》的规格为175MM×70MM=60开,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
  三、发票印制
  《专用发桨》采厢水印无碳防伪专用纸印制,并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专用发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由省地税局负责统一监制。
  四、发票领发
  《专用发票》印制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结算印制费用,省地方税务局逐级发放至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工商部门首次领用《专用发票》,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每次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无偿领用《专用发票》。
  五、发票缴销《专用发票》实行缴旧领新制度。主管地税机关将查验后的存根联于每年度末一个月内上交省局,由省局统一交省工商局保存,保存期满五年后,由省地税局统一监销。
  六、发票启用时间
  《专用发票》自发文之日起启用。
  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对未按规定领取、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或有其他发票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圉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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