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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票据实行年检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综字[2000]23号 发布日期:2000-03-13时效性:无效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推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规定的落实,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及地点
  票据年检时间从2000年4月3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年检地点设在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燕京饭店西侧路向北200米,路西)。联系电话:68518869;传真:68520047。
  二、年检范围
  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或在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领取了《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购领证》并购领了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通用或专用票据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中央收费单位),均应按票据管理规定,并结合单位会计决算资料进行票据年检。内部结算票据,仍按财综字〔1998〕24号文件规定,暂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年检。
  三、年检内容
  (一)中央收费单位购领和使用收费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现象。
  (二)中央收费单位的收费资金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中央收费单位有无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票据登记簿和配备专人管理。
  (四)中央收费单位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
  1.收费票据的实物库存数、作废数与票据登记簿是否相符。
  2.收费票据的使用记录是否齐全,收费票据票面金额与所收资金是否一致。
  3.填开收费票据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收费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
  4.有无收费票据相互混用或串用现象。
  5.有无擅自印制收费票据或买卖、转让、转借收费票据的行为。
  6.是否按有关规定保存收费票据及存根,有无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行为。
  7.有无收费票据丢失现象。如发生丢失时,是否及时申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交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8.有无存在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年检方法
  年检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在京中央单位对本单位自1998年7月1日以来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先进行自查,做好分类和顺号整理工作,将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并填写有关表格(见附件),由其行业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持自查材料及相关资料(附后),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进行年检。京外中央单位的专用收费票据使用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年检内容同上),并于6月1日前将审核结果报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备查(具体时间另定)。
  (二)使用通用收费票据已累计超过500本以上、或使用专用收费(基金)票据的在京中央单位,可不带票据而只带自查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到财政部收费票据中心进行年检。然后再由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到这些单位对其使用的通用或专用收费票据进行重点检查。
  五、票据年检需携带的有关资料
  1.中央单位收费票据购领证。
  2.1998年7月份以来使用的由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统一监制并发放的收费票据存根。
  3.《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检查表》。
  六、处理违法违纪问题的政策依据
  对票据年检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按以下有关法规处理:
  1.《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2.《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
  3.《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
  4.《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
  5.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请各单位将本《通知》及时下发到所属机构,并督促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检手续,不得疏漏。对逾期未年检的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检查表(略)
     2.1998年度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检查表(略)
     3.1999年度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检查表(略)
     4.在京中央收费单位名单及票据年检时间安排表(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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