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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批复

发文字号:粤国税函[2000]123号 发布日期:2000-02-28时效性:无效

  你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请示》(穗国税发[1999]790号)悉。对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法定征税税率为17%,但某些征税机关在实际征收税款中却按13%税率征收,如何确定这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问题,经研究,省局明确以下:
  一、对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如按规定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而按13%税率征税的,一律按5%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农业产品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其产品范围划分不明确或有交叉的,凡按17%税率征税的按13%退税率办理退税;凡按农业产品13%税率征税的按5%退税率办理退税。
  此复。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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