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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房管部门经租的居住用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沪地税地[2000]10号 发布日期:2000-02-21时效性:无效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为了促进本市房地产租金体制的改革,进一步规范居住用房房产税税收政策,现就本市房管部门经租的居住用房房产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房管部门经租的居住用公有住房的租赁收入,在2000年底前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上述租赁收入是指从事本市居民居住的公有住房的租赁业务,并按市物价局规定的公有住房租赁收费标准收取的租金收入。
  上述公有住房仅指本市房地局系统的“直管公房”。非房地局系统的企事业单位自管或委托房地局系统物业公司管理的“系统公房”不予免征房产税。
  二、对上述免征房产税的租赁收入,房管部门应单独核算,并于每年年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市局核备。
  三、各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房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的税收管理,强化征管,规范税收秩序,将应征的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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