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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卫生事业单位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闽地税政二[2000]13号 发布日期:2000-02-01时效性:无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99]65号)规定,经研究,现对卫生事业单位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家已下文明确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各项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我省卫生系统的各级医院(含卫生院)、防治防疫机构(防疫站、结核病防治所、健康教育所、皮肤病防治院、职业病防治院)、妇幼保健机构按国家税发[1999]65号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卫生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或收支结余(包括药品收入或收支结余)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可按国税发[1999]65号第三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原闽地税政二[1995]083号同时废止。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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