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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国税流[1999]155号 发布日期:1999-12-29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识,需使用放大镜进行鉴别,放大镜的配置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解决,其费用可从专用发票管理费中列支。
  二、新版专用发票的销售价格及领用存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地按规定制订专用发票计划时,要事先考虑扩大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因素,以确保专用发票的正常使用。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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