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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费用大包干税前扣除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国税所[1999]239号 发布日期:1999-12-27时效性:无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深化企业改革,降低成本,增加效益,针对国有企业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现将企业销售费用大包干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销售费用大包干提取方式及其具体规定
  l、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产品销售难易程度,销售人员数量,经济效益高低等因素,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企业,其费用原则上控制在纳税人当年销售收入回款额的5%以内,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据实税前扣除。未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不准税前列支。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提取比例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2、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企业的销售人员不再执行计税工资办法。对原来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应从工资基数中按比例扣除。
  3、对实行销售大包干的企业,如果发生亏损或效益下降,年末汇算时销售费用大包干的提取比例要相应下调。
  4、实行销售大包干的企业,当年提取的费用有结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
  二、销售费用大包干包含的内容1、工资(含工资所列各项)、奖金、各种津贴、补贴;2、差旅费、补助费;3、办公费、招待费、咨询费、信息费;4、业务洽谈会议费;5、广告费等及与销售业务有关的费用。
  三、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监督管理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办法的纳税人应建立销售费用大包干管理办法,严格监督费用的支出,并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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