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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国税征[1999]45号 发布日期:1999-11-19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统一全省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的管理方式,加强对出口商品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该类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一律由国税机关负责监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二、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管理。其发票式样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发票管理要求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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