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地税函[1999]236号 发布日期:1999-08-13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全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为使各地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现将各种证件的工本费收取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正常管理户,按原有规定既换正证,也换副本,其收费标准仍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993]鲁价涉字第227号)的规定,每户(套)按40元收取。
  对“三改”企业按省物价局等六部门鲁价费发[1998]426号文件规定,每户(套)收取10元工本费。
  二、对在本次换证中对年纳税额在600元以下的定期定额纳税户起用的《税务登记证(定期定额户)》,凡作为副本使用,同时发给正证的,仍按[1993]鲁价涉字第227号文件规定,收取40元工本费;对只发《税务登记证(定期定额户)》,不发正证的纳税户,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191号)规定,收取5元工本费(含登记表)。
  对下岗职工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定期定额户)》,按省物价局等六部门鲁价费发[1998]426号文件规定,不收取工本费。
  三、本次换证中对按法律、法规规定只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外来从事临时经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有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的除外)等纳税人发放的《税务登记证《申报缴税代码本)》,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191号)规定,收取5元工本费(含登记表)。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