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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证的通知

发文字号:计办价格[1999]596号 发布日期:1999-08-02时效性:无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国家计委《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和《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机构需要办理《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目前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的第一批认证工作基本结束,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证的条件已经具备。现将开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指由国家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中心、价格事务所等机构,包括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
  二、认证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证证件专用章",证书为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持有《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在所在行政区域内,具有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和仲裁案件中各种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资质。价格鉴证机构按照国家计委的规定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发证机构办理。
  三、一般价格鉴证机构资质的申办条件:
  (一)经国家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 3人以上具有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
  (五)国家计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资质的申办条件:
  (一)经国家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 5人以上具有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且注明具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复核裁定资格。
  (五)国家计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资质认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二)国家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定"方案复印件;
  (四)单位法人代表的证明文件及简历材料;
  (五)价格鉴证人员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六)价格鉴证实例(2例)。
  六、资质申办程序
  (一)申办一般价格鉴证机构资质的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前期申办手续后,统一到国家计委价格鉴证机构办领证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由国家计委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鉴证机构代发。
  (二)申办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直接向国家计委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办理。
  七、具体发证年检工作由国家计委价格鉴证机构办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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