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纳税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鲁地税函[1999]162号 发布日期:1999-06-17时效性:无效

济南、青岛、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我省济南、青岛、烟台等地的宾馆、酒店投资点播、闭路电视网络设备,通过视讯服务系统为客人提供电影点播、电影轮播、商务信息服务等节目取得的业务收入如何缴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我省济南等地的宾馆、酒店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收入,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应全额暂按“文化体育业--播映”依3%的税率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为加强源泉控管,该公司在劳务发生地应缴纳的税款可由宾馆、酒店在付款时代扣代缴。对宾馆、酒店从该公司取得的业务分成收入,应合并“服务业--其他服务”收入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二、对该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该公司应缴纳的其他地方税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办理.
  此复。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