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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字号:鲁价费发[1999]149号 发布日期:1999-05-25时效性:无效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核普通发票工本费的请示》(鲁国税函[1999]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票面规格为96mm×267mm的32K新版普通发票,版面采用联四印制,每份发票规格为96mm×64mm,每本份数为100份,发票联以防伪水印纸印制,并以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根据其印制成本,核定工本费为每本5. 40元(3联×100份),每增加一联,每本加收0.5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税务部门向用户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标准,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取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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