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

发文字号:财监字[1999]72号 发布日期:1999-04-28时效性:无效

  第一条 为了保证财政检查工作质量,规范财政检查询问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执行财政检查任务的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询问”,是指财政检查人员为查清事实真象,印证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证据而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证言、证词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检查人员已经取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或不能反映所查事项的真实情况时,应当询问有关当事人。
  第五条 财政检查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
  第六条 对同一财政检查事项的询问至少有两名财政检查人员在场。
  第七条 财政检查人员询问前应当出示财政检查通知书及工作证件,并告知被询问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依法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隐匿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财政检查询问每次只能由1名被询问人接受询问。
  第九条 财政检查询问的内容一般包括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情节、手段、结果等。
  第十条 被询问人提供证词的,财政检查人员向被询问人说明询问的内容及要求后,可由被询问人在适当期限内提供证词。
  第十一条 被询问人提供证言的,财政检查人员应按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单(附后)的格式及要求做好询问记录。
  第十二条 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包括:
  (一)询问时间、地点;被询问人姓名、工作单位及所在部门、现任职务;询问人姓名、记录人姓名。
  (二)询问事项和证言。
  (三)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手印)、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
  第十三条 被询问人提供的证词应由被询问人签名和填注日期。
  第十四条 证言记录完毕,询问人应请被询问人核对,允许被询问人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证言改动处须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记录人记录证言应当忠实于被询问人的原话,不得修饰和形容。
  第十六条 财政检查人员应当为被询问人保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单》(样式)(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