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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院业务收支节余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辽地税所[1999]108号 发布日期:1999-04-23时效性:无效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院业务收支节余征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锦地税发[1999]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可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精神,医院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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