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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发票专用章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厦地税征[1999]4号 发布日期:1999-03-01时效性:无效

各有关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便于普通发票的流通和防伪识别,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从省地税局《关于刻制启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1997)3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全面推行发票专用章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有对象及范围:凡属我市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且需领购地税局统一发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均需刻用我局统一监制的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专用章式样。企业使用的发票专用章式样采用椭圆形,规格为长4公分,宽3公分,上方镌刻企业名称,中间镌刻英文字母“D”与企业税务登记证号,下方镌刻“发票专用章”字样;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发票专用章式样采用圆形,规格为所欲为3.5公分,上方锡刻个体户名称或姓名,中间镌刻文字“D”与税务登记证号、下方镌刻“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证号一律使用新的号码。
  三、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发票专用章成本费用的函)的通知》(闽地税征(1997)49号)及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发票等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的批复》(厦价(1998)费字395号)规定,发票专用章成本费每枚120元。但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我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票专用章成本费每枚80元。
  四、受理单位。此次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具体受理申请、登记、送省刻制、发放、收费等工作由厦门市地税局委托禾样税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办理。地址:禾扦西路200号。电话:2232615
  五、受理时限及违章处理。各有关纳税人应于4月15日前办理刻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宜。逾期未办理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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