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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有关税政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国税进[1999]20号 发布日期:1999-02-16时效性:无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沈阳、大连):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即按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额及时转入成本。
  二、对于出口企业的“免抵税额”,市局应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签署意见,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的“免抵税额”作为国库调整的依据。
  三、出口企业须尽快向有关部门取得“免抵退”税的有关凭证,以表格方式记载并向税务机关提供凭证资料情况。对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应按月填写《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上报。对于企业免抵税额与省局批准的同期免抵税额的差额,税务部门应视同内销征税或调减企业销项税额。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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