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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

发文字号:财监字[1999]11号 发布日期:1999-01-30时效性:无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填制,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制定本具体规则。
  第二条 本具体规则所称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是指财政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所形成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四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检查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
  (二)检查项目的名称;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发生的日期、凭证号、原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等;
  (四)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六)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
  (七)检查组制单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八)检查组复核人签名及复核日期;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检查证明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报表、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三)注册会计师签名提供的有关审计报告等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填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真实地摘录反映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有关事项。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改或修改。
  第七条 填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条理清楚,用词准确,字迹清楚,格式规范;检查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等,必须准确、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资料要整齐完整,不相互矛盾。
  第八条 相关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之间的数据有勾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底稿编号。
  第九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经被检查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签证认定。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签证认定的,检查组要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由检查组组长或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并签名。
  第十一条 必要时,检查人员可根据复核情况对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予以补充、修改,或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未经财政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必须认真分类整理,纳入财政检查报告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具体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具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样式)(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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