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

发文字号:财监字[1999]10号 发布日期:1999-01-19时效性:无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检查通知行为,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制定本具体规则。
  第二条 本具体规则所称财政检查通知书,是指财政机关检查人员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事宜的文书。
  第三条 财政机关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进点前3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第四条 财政机关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五条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五)组织检查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财政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六条 财政机关认为需要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应在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七条 财政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人员工作证件。
  第八条 本具体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具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财政机关财政检查通知书(样式)(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