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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地税二字[1998]175号 发布日期:1998-11-25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税务部门的一项综合性工作,不仅是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涉及各个税种、多个纳税环节,核实应纳所得额等项工作,是大力组织地方各税收入、促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部门务必从组织收入、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的高度认识汇缴工作,要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汇缴期间,税政、征管、稽查要密切配合,各级地税部门要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机构,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统一组织、部署汇算清缴工作。
  二、汇缴宣传辅导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是整个汇缴工作的基础环节。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多形式、多渠道进行汇缴宣传、辅导,通过报纸、电视、电台,打宣传广告、发放宣传材料、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将汇缴政策、方法交给纳税人。汇缴期间,办税服务厅要设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咨询窗口,选派业务骨干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同时,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对参加汇缴工作的人员要普遍培训一遍,使其熟练掌握汇缴工作程序及有关政策,确保依法汇缴。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长期的综合性工作。企业纳税申报结束至4月底为汇缴重点检查阶段,省局将每年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各市地县在完成省局确定的重点检查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对未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的纳税人,各级地税部门要排出名单,分期分批进行检查,检查面在年内要力争达到100%。省局将每年组织人员对各市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实行全面改革,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依据现行的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汇缴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汇缴纳税申报结束后,税务部门进行汇缴检查,查出的一切违纪、违法问题,纳税人员负法律责任,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纳税人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项目,如减免税、弥补亏损、税前扣除财产损失、主管部门、总机构管理费等,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纳税年度内企业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下一年度4月底以前办理完毕。
  七、每年汇缴重点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应在每年5月20日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情况统计汇总表上报省局。上述总结报告、税源报表、统计汇总表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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