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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计办价格[1998]847号 发布日期:1998-11-05时效性:无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性质如何界定的请示》(宁价发[1998]2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包括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国家机关(含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物价、海关、边防、监察等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纪律检查、经济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纠纷财物等涉案物品(标的)的价值进行的估价鉴定,物品价值估价鉴定最终以价格表示,在工作中通常也称价格鉴定;二是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出现的异议进行 332的复议、复核和复核裁定。
  二、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行政部门特别授权、司法部门指定机构进行的价格鉴定活动,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是国家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证据材料。
  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与生产、流通领域等非涉案物品的财产价格评估的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也不相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不采用市场化管理方式,而实行依法指定的方式。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与一般的市场中介机构在组织结构、负责人任免、相互关系上都有很大的区别。
  请根据上述原则研究制定你区涉案物品鉴证管理的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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