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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618号 发布日期:1998-10-19时效性:无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务总局《关于企业现在区捐赠所得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027号)的法规执行。即:“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增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再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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