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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8]36号 发布日期:1998-10-10时效性:无效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的请示”(财驻云监字[1998]2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抄送: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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