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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故车辆定损”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计司价格函[1998]97号 发布日期:1998-09-29时效性:无效

浙江省物价局:
  你局《事故车辆定损工作是否属于价格行为的请示》(浙价事[1998]3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计委办公厅计办价调[1998]154号文件已就《价格法》中所称“价格行为”作出明确解释,即:“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中介服务行为,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事故车辆定损工作是对事故受损车辆现时价格、修理费用等的估算评定,是价格评估、价格鉴证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在《价格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此复。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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