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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监督检查证颁发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计价检[1998]1801号 发布日期:1998-09-22时效性:无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严格价格监督检查证的管理,规范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国家计委决定统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价格监督检查证),现就颁发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监督检查证是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定证件,是价格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形式。
  二、价格监督检查证由国家计委统一制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统一核发、统一管理、统一备案。
  三、价格监督检查证的发放范围是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监督检查公务,国家计委资格考核符合上岗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
  四、价格监督检查证适用于监督检查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行为。
  五、持证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执行公务时,要出示价格监督检查证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做到文明礼貌、廉洁公正,不得以证谋私、徇私舞弊。价格监督检查证只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使用,不得伪造、转借或擅自销毁,不得代替其他证件使用。
  六、持证人员要妥善保管价格监督检查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证件核发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经批准后,方可重新申请补发新证。价格监督检查人员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要将价格监督检查证交回原件核发机关并予以注销。调入或新录用人员领取价格监督检查证应当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统一印制的《价格监督检查证领取申请表》上盖章后报国家计委,经培训考察,成绩合格者予以发证。价格监督检查证指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检查所归口管理。
  七、价格监督检查证实行年审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将价格监督检查证的发放、遗失、增补使用等情况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将不定期对各地的价格监督检查证管理情况及执证人员遵守纪律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国家计委颁发价格监督检查证的同时,原各地核发的价格检查证作废。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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