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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地税二字[1998]151号 发布日期:1998-08-12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前,企业改组改制的形式较多,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企业改组改制的情况,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
  二、对企业改组改制后,按规定仍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在申请减免税时,除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要报送改组改制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审核,避免企业偷逃税款的现象发生。
  三、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财产损失需税前扣除的,必须按照省地税局鲁地税二字[1998]第10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批。对国有资产净收益按国家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纳税人应将净收益上交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凭证、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各市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五、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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