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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豫地税发[1998]161号 发布日期:1998-07-02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对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我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代付费用的具体范围,由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计算方法改变后,旅游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替旅游者代付费用的原始票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此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凡提供不出原始票据的一律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我省以前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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