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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商字[1998]319号 发布日期:1998-06-04时效性:无效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 43号、 财政部[94] 财综字第126号、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以及北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现将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问题规定如下:
  一、 各企业为职工支付住房公积金的交存比例统一核定为1997年度工资总额的8%。
  二、各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超过8%的部分,不得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抄送:外经贸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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