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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事务所资质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计办价费[1998]395号 发布日期:1998-05-30时效性:无效

江苏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价格事务所资质认定的请示》(苏价事[1998]1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属司法领域法律指定的价格鉴定行为。适用的法规政策不同于生产流通领域的资产评估。原国家计委以计价费[1996]2654号文印发的《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涉案物品,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原国家计委计办[1996]1570号文印发的《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由“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已经同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和价格服务”的价格事务所,即具有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资质。
  按照《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计办[1997]808号文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各种涉案物品(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认定、鉴证,均不存在机构资质另行认定问题。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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