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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举报税务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1998]203号 发布日期:1998-05-05时效性:无效

  为调动人民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偷、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根据《税收征管法》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实施公民举报偷、骗税奖励暂行规定》(赣国税发[1998]194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受理举报的单位和范围:各级国税稽查分局的举报中心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其他方式举报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种的偷、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
  二、奖励标准:按查补税款和罚款入库数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三、奖励来源:在稽查办案补助经费中列支。
  四、奖励支付审批: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经查实后,需支付奖金的,统一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每季终了后15日内由地、市稽查分局向省局稽查分局汇总上报奖金发放情况,并附发放原始单据复印件。
  五、本办法不适用匿名举报和税务人员及财政、审计、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未尽事宜由省局稽查分局解释。
  六、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法,并报省局稽查分局备案。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国税局
  1998年5月5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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