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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地税二字[1998]109号 发布日期:1998-04-30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核实亏损额的企业,其发生的年度亏损不得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期间,不论各年或盈或亏,都属于实际弥补年限,即企业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起延续弥补五年,不能间断计算。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的,应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亏损期,不能断开计算。
  三、申请税前弥补亏损的企业,要在年度终了后按当地税务征收机关确定的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表》(申请表由省局统一印制)。
  四、省直企业和省及省直以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办企、事业单位,归省直属分局管理的,其税前弥补亏损,由省直属分局审核;归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管理的,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审核。
  其他企、事业单位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权限,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五、对所有申请税前弥补亏损的企业,税务征收机关都要建立税前弥补亏损台账。台账的内容包括,自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年度起至开始弥补年度每年的亏损数额、己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税务机关审核的纳税人弥补亏损情况等。
  六、本文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省局鲁地税所字[1994]第8号、鲁地税所字[1995]第66号、鲁地税所字[1995]第116号、鲁地税二字[1996]第5号文件中有关税前弥补亏损的规定同时废止。
  七、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税前弥补亏损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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