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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厦地税政三[1998]3号 发布日期:1998-03-26时效性:无效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98]034号)转发给你们,各基层局要坚持“税费一起抓”的方针,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管工作,确保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时足额入库;对1998年1月1日起新增娱乐业与餐饮业兼营的缴费人,其娱乐业收入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 厦府 [1998]0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以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人市级金库;
  二、考虑到“暂行办法”未下发前,我市原有的征收管理办法的衔接需要,对1997年底之前的缴费人仍按原有的规定征收,直至1998年底止;对1998年1月1日起新增的缴费人从98年1月1日起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从1999年1月1日起,凡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暂行办法”为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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