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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辽地税所[1998]33号 发布日期:1998-03-18时效性:无效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沈地税[1997]35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许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因此,同意你局提出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税前扣除。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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